近日广州中院法官撰文透露,广州中院2008年至2010年三年审理的贪污受贿一审案件中,每年的自首率都在六成左右。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广州中院撰文法官认为,贪贿犯罪的量刑不均衡,比如受贿24万和170万量刑几乎一致;严重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主要表现之一就是自首情节认定过于宽泛。相比其他类型犯罪,贪腐犯罪的自首率明显较高。文章分析,自首率如此之高是因为在立案查处之前,当地党委、纪委或嫌疑人所在单位往往出于挽救之情,给其坦白交代的机会。立案或采取“双规”、“双指”措施前如实向组织交代问题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均给予了自首情节的认定。这被理论界称为“准自首”或“被动型自首”。(文/海鹏飞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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