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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量能而判避免“天价罚金”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8日 09时42分        来源:法制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刑执行工作,逐步缓解财产刑“空判”现象,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财产刑执行室开展调研,并已形成《关于财产刑执行情况的报告》。这是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财产刑执行难是一直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进入执行程序的财产刑案件数量少;财产刑适用率高、执行到位率低;自动履行多,强制执行少;罚金类案件多,没收财产、追缴赃款案件少;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率、终结率高,执行到位率低。“这些问题长期未能得到切实解决,最高法执行局今年上半年成立财产刑执行室后,立即着手调研相关情况。”这位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执行局提出,要摒弃“重主刑、轻附加刑”的观念,充分重视财产刑的适用与裁量;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要调查被告人财产状况以及有否法定减免情形;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要明确具体的财产及数额;判处追缴违法所得的,要明确赃款、赃物,还可探索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方式;判处罚金刑要考虑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避免“天价罚金”。

  该负责人进一步提出,原则上,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判处罚金刑的,数额尽量在被告人所能提供的财产范围内;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不要判处;法律规定罚金具体数额,但被告人无财产可执行的,只能依法判处最低数额,避免太过脱离实际或引发社会误解。在判处罚金刑时,要兼顾法律的可执行性与严肃性。(记者袁定波 见习记者郭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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