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11年年初试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查控机制以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起对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清查、登记、保全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查控工作取得较大突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履赔率明显提高。
据悉,执行难是长期以来法院的老大难问题,而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判决部分难以执行到位的现象尤其严重,不仅使得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实现,更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执法公信力。
2009年8月,在红河州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红河州中院、检察院、公安局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对故意杀人等三类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状况开展调查机制”的探索和实践。2011年年初,红河州中院被云南省高院确定为试点单位。此后,法检公3家先后就这项改革多次下发文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
红河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机制实施后,附带民事案件履赔率明显提高。2011年4月至10月,红河州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39件,裁判金额1882.9万元,实际兑付766.1万元,占总金额的40.69%,兑付率较试点前同比提高18%。
附带民事案件调撤率上升,提高服判率,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执行和信访积案。今年4月至10月,红河州两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审结案339件,涉及被告人459人。其中,调撤结案126件147人,分别占总结案数的37.19%和被告人总数的32.03%,调撤协议金额728.9万元,实际兑付606.9万元,占协议金额的83.26%,同比增加了13%。
试点后,负有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财产刑履行义务的服刑人员履行率明显增加,附带民事和财产刑判决得到一定程度的执行。
为加强对服刑罪犯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力度,红河州中院制定了专门实施意见,多次深入辖区监狱,为近4000名服刑人员宣讲意见内容。该意见自今年7月施行以来,截至9月,各监区报送的涉及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的减刑案94件,共执行(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金额56.3万元,打破了长期以来罪犯在服刑期间基本不可能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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