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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法院小型调解室变密室调解为阳光调解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3日 11时31分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县频道  胡冬明 耿建宏    
 
为妥善化解民商事纠纷,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创新民商事调解工作方式、方法,结合院内实际,设置特色小型调解室,变密室调解为阳光调解,变方桌调解为圆桌调解,变签收结案为跟踪兑现,取得明显工作成效。2012年以来,该院通过小型调解室调结案件35件,诉前化解矛盾纠纷26起,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达100%。

  该小型调解室利用走廊宽度空间和楼道拐角设置,实现了现有办公、办案条件的合理化利用。同时,该小型调解室在监控摄像下开展调解工作,转变了传统调解观念,实现了公开、阳光调解。此外,该小型调解室是在圆桌形式下开展调解工作,借助多方力量广泛参与,实现了多元、人性化调解。

  新县法院设置小型调解室,转变了传统调解理念,变密室调解为阳光调解。传统意义的调解也俗称“私了”,在私底下、私密地解决纠纷,调解工作大部分在“密室”内进行。新县法院转变传统调解理念,创新调解方法,在走廊内安装监控摄像头,合理布置小型调解室,实行公开、阳光调解。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的案件,人民法庭办理的案件,以及巡回审判就地办理的案件等,一律在小型调解室公开调解。经过前期调查研究和初步实践证明,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调解较密室调解更具优势:更便于宣讲法理法律,树立司法权威;更便于约束当事人双方言行,减少无理纷争;更便于掌控调解进程,规范调解秩序;更便于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工作实效。

  新县法院设置小型调解室,改变了固有调解方式,变方桌调解为圆桌调解。将方形调解桌变为圆形调解桌,不仅意味着形式上的改变,更有着调解方式实质内容的转变和对调解结果和谐、圆满的追求。该院更加注重调解过程中法官的主导地位逐渐向主持地位转变,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合法、合理限度内得到最大程度发挥;更加注重在调解过程中借助外力参与,多方、多次调解已成为工作常态;更加注重将调解工作与社会法官、法官村长和人民调解工作紧密结合,一定范围内共用共享司法资源和案件信息,积极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新县法院设置小型调解室,注重调解实际效果,变签收结案为跟踪兑现。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即可结案。实践中,事后反悔拒绝接受调解书、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现状,该院不仅仅局限于调解书的签收结案,而是着眼于定争止纷、案结事了,着力于调解实效、调解结果兑现率。凡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制作调解书,当场送达签收,预防事后反悔;凡能当场兑现的,现场见证兑现,当即完备手续;凡不能当场兑现的,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电话回访双方当事人一次,沟通案件情况,提醒履行义务;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前三日内,电话或入户回访义务履行方一次,讲清人情关系,言明法律后果,督促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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