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在审理韦某敲诈勒索减刑一案时,积极开拓庭审形式,让更多的在押犯参与庭审,不仅收到了让被提请减刑的罪犯认识到法律赏罚分明,促进积极改造的法律效果,而且收到了鼓励其他人积极争取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利于司法机关查获更多犯罪以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大大节约司法资源的社会效果。
韦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服刑过程中,同监舍分来一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的邓某,因为是老乡,二人很快便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一次聊天时,邓某无意间透漏,2011年4月间,其在来宾市一小酒馆喝酒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棍棒将该人打死。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入监时接受过立功教育的韦某立即向看守所汇报了此事。
后经查实,被举报的该案因凶犯与被害人均是外地人,案发现场也没有留下任何证据,办案人员走访群众四百多家、摸排嫌疑人三千多人均没有任何进展,该案的侦查陷入僵局。如今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根据韦某的举报,经突审,邓某对自己的来宾命案供认不讳。考虑到韦某的检举已构成重大立功且已服刑了一年多,已达到首次减刑的条件,看守所提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韦某减刑一年。
柳州市中院经研究后认为该案具有典型代表性,经与看守所沟通,决定让更多的在押犯参与庭审。通过旁听,众在押犯不仅体会到了国法赏罚分明的威严,也促使其燃起早日重获自由的渴望:只要积极改造争取立功,就有获得减刑的机会。庭审刚一结束便立竿见影:两名在押犯当即向看守所举报了他人犯罪的线索。
诉讼中公开开庭是为了追求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使他人不愿犯罪、不敢犯罪;减刑中的公开开庭可以收到揪出犯罪线索以查获更多犯罪的效果。前者是“堵”,后者是“疏”,二者可谓异曲同工,都是为了最大程度维护社会治安,给老百姓一个安居乐业、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而且,公开减刑还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首先,有利于鼓励已决犯积极改造,降低执行机关的管理难度。罪犯通过庭审,知道除了立功可以获得减刑外,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也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
其次,深挖犯罪线索、大大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刑事案件从立案到侦破,往往要耗费极大的诉讼资源,向茫茫人海撒下漫天大网,最后“卡住”罪犯的只是其中的一两个网眼。但是,罪犯检举的线索由点及面、目标性强,与摸排侦破的捕风捉影相比,后者无疑是有的放矢,可以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
再次,引导未决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未决犯处于判前关押阶段,其对自身前途的担心具有不确定性,此阶段的立功属于刑罚裁量情节,与法律对已决犯的立功减刑规定了严格的时间、幅度相比,判刑时的裁量幅度更大。不身陷囹圄不知自由之贵,未决犯当然倍加珍惜立功的机会,上述两名在押犯开庭后当即向看守所检举他人就是例子。
另外,考虑到在押犯身份的特殊,庭审时,法庭对其作了最大程度的保护,以防止被检举人挟嫌报复。(朱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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