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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推行“两个定期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8日 14时10分        来源:中国法院网  王要勤    
 
“感谢北京二中院在中科信托破产案件中妥善处置该企业持有的海南生生百货商场股权,实现了债权人、商场全体员工以及海口市政府三家共赢的良好效果”,日前,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副主任送来锦旗和感谢信时由衷说道。这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破产、清算案件审判质效,进一步规范审判程序,推行“两个定期报告制度”的结果。   针对破产、清算案件程序性与实体性事项纷繁复杂、审理周期长,法院与管理人(清算组)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要求不明确易出现程序推进缓慢、效率低下等情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创新破产案件督导机制,建立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报告制度——“两个定期报告制度”,及时督促管理人(清算人)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推进破产清算程序。

  管理人(清算组)向合议庭定期报告制度。该制度要求,管理人(清算组)一般应在法院受理案件1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报告,此后每季度提交一次报告;管理人(清算组)应当全面报告其核查债权和接管、管理、处分、分配债务人财产等各项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成果、程序进度、面临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首次报告中还应当列明管理人(清算组)工作进度计划表。

  合议庭定期汇报制度。该制度要求,合议庭在收到破产、清算立案审查材料7天内,向庭长汇报立案审查进度;合议庭一般应在受理案件1个月内向庭长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特点、难点,审判进度计划表;合议庭应在每个季度向庭长定期书面报告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情况,内容包括工作情况、程序进度、工作成果、面临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合议庭应在立案受理、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宣告破产、分配财产、终结程序等关键节点向庭长报告。

  破产、清算案件“两个定期报告制度”实施以来,二中院受理的北京美洲大厦房地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圆满审结,中科证券公司、华夏证券公司、中科信托公司、京华信托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程序依法有序推进,受到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一致好评。2011年,该院民四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审理破产案件先进集体”;2012年,被评为“北京市法院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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