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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严惩非法集资犯罪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9日 11时05分        来源:人民法院报  娄银生 陈劲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26日、27日组织无锡、泰州、宿迁、连云港等五地区九家基层法院对被告人潘冬等17件、累计涉案3亿余元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今天上午,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十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频发,一些被蒙蔽的群众受高利息诱惑,倾注了大量积蓄参与所谓的“投资”,最终血本无归。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如在“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下称奥特公司)、潘建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被告单位奥特公司、被告人潘建萍先后向张美媛等36人和无锡某投资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6.8亿余元,造成未归还损失1.8亿余元,被告人潘建萍投案自首。法院依法判处奥特公司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潘建萍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据介绍,自2010年至今年10月,全省法院审结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542件,生效判决人数635人;对该类犯罪案件判处罚金8125.6万元,判决挽回经济损失15亿余元。

  针对近年这类犯罪案件的发案数量上升,涉案范围广,社会危害严重,犯罪手段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的特点,江苏各级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应对。2009年6月,江苏高院制定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今年7月,江苏高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作用,注重追赃和财产刑的适用,充分发挥多方协作配合的联动作用,积极与公安、检察、银行等部门建立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信息共享、定期工作交流、案件协调查处、案件移送等专项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增强打击合力。各地法院完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矛盾化解机制,尽快追查涉案财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扣押物品的评估、拍卖以及按比例发还等工作。对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以及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各地法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江苏高院副院长周继业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针对江苏非法集资犯罪的严峻形势,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坚持能动司法,加强协作,创新管理,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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