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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法院重拳惩处猎捕野生动物犯罪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30日 14时00分        来源:人民法院报  姚晨奕 葛明 张松涛    
 
11月28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全市各基层法院采取四项措施,积极配合全省即将开展的坚决禁止猎捕野生动物专项行动,认真做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切实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通知》指出,各单位要注重刑事政策的运用,做到受理快、审查快、审理快,尤其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应从严、从快惩处。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严格适用非监禁刑,注重社会效果。凡应依法判处监禁刑的案件一律判处监禁刑;凡可判处非监禁刑但社会效果不好的,也应判处监禁刑;凡判处监禁刑的案件,应在宣判前口头向中院业务庭报告;凡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应在宣判前以书面请示案件的形式上报中院并经批复后方可宣判。《通知》还要求,各基层法院受理相关案件(含渎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后,必须及时向中院业务庭报送起诉书,一审宣判后应立即报送裁判文书,以便中院及时掌握全市法院相关案件办理情况,切实提高业务指导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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