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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合适成年人机制保障未成年人诉权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5日 11时23分        来源:法制日报  王斗斗    
 
未成年被告人父母缺位,没有合适的监护人,如何保障其诉讼权益?   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联合区团委、区教育局和区妇联,启动少年审判“合适成年人”工作机制,8名合适成年人成为未成年被告人的“临时家长”,将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未成年人代理人诉讼中缺位

  2011年年初,一名外地来津打工的未成年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诉。开庭审理期间,其近亲属因身体、路途、工作等原因无法出庭。

  为保障这名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平区法院征得这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同意后,协调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选任一名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担任“临时家长”参加庭审。

  诉讼过程中,合适成年人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同时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文化水平低、辨别和控制能力差等情形,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临时家长”的意见得到了采纳,这名未成年人当庭表示,今后要重新做人回报社会。

  “司法实践中,不少未成年被告人尤其是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流浪留守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往往不愿或因故不能出庭。”和平区法院院长康建茂直言。

  经过这次探索,加上有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支撑,和平区法院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意见,在全市首推“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工作机制,并将这项工作常态化。

  合适成年人可缓解心理压力

  和平区南市街道妇联主席付春霞作为此次被聘请的8名合适成年人之一,对自己的新身份充满了期待。她说:“我会站在孩子的角度,依法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让他们感受到温暖和亲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会真正起到‘临时父母’的作用,了解孩子的家庭背景,掌握案件的前因后果。在诉讼过程中,我会站在被告人家长的角度,争取法官的理解,给孩子创造改正的机会。”

  同样是合适成年人,天津市第九十中学德育主任韩兵对自己的职业有新的理解。“教师的职责不只是教书,引领、协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样也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孩子们在校学习、与老师接触的时间比在家的时间还要长,老师有责任和义务帮助未成年人认识法律、遵守法律。”韩兵说。

  “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一方面更加紧密地联系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当中更好地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能够弥补审理过程中因法定代理人缺位给未成年被告人造成的影响。”和平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董韬说,合适成年人在庭审中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对于审判活动可能出现的违法或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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