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记者陈菲)最高法院统计显示,2009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向刑事被害人累计发放救助金2.3377亿多元,12978名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
“刑事被害人救助彰显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是我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不断加强的又一重要举措。”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处于高发态势。“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益难以实现,生活陷入困境。”孙军工介绍。
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2004年以来,一些地方法院率先探索和尝试对刑事被害人开展救助。2008年,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吁下,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并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实施。
根据最高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的意见,各地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行确定具体救助对象范围、标准的同时,重点保障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而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需求,救助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
截至目前,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30多个地、市出台了具体实施的专门文件,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机制。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无锡市还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法规。
“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实施以来,向我们中院提出申请救助金的人数已经达到100多人,总计发放救助金430多万元。这项制度实施后,全市法院执行积案和涉诉信访事件大幅减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早春介绍。
据了解,人民法院在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积极推动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暂时未纳入救助范围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实施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还帮助其申请社会救助。
孙军工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例:在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年仅15岁,因被害后导致高位截瘫,其父母为他治病花光了所有积蓄,生活非常困难。而被告人黄某又没有赔偿能力。审理此案的法院了解这一情况后,不仅启动救助程序帮助被害人家庭渡过难关,还联系被害人居住地的民政部门争取对被害人的扶助,联系权威医院对被害人进行诊疗,聘请心理辅导专家为被害人做心理疏导等,扩大了救助效果。
“从长远来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一项制度安排,最终应当纳入法治轨道。”孙军工说,法院将积极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同时进一步发挥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保证国家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执行,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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