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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的“硬”与“软”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0日 10时02分          
 
作者:胡科刚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文化建设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有少数法院缺乏对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和全面理解,从而走了不少弯路、岔路。比如,一些法院仅在加强“两庭建设”、更新办公设施、改善办公条件等“硬件”建设上下工夫,忽视法院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这一“软件”建设,最终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有形无神”。

  1990年,哈佛大学教授约瑟夫·奈提出了“软实力”概念。约瑟夫·奈指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既包括由经济、科技、军事实力等表现出来的“硬实力”,也包括以文化和意识形态吸引力体现出来的“软实力”。“……在信息时代,软实力正变得比以往更为突出。”

  其实,对法院来说,文化建设看得见的硬件只是“硬”实力,看不见的才是“软”实力。虽然审判办公设施、一些建筑外观等都代表了法院文化的一部分,这种文化氛围也能使法官感到环境对自身言谈举止和行为规范的要求,使之更加爱岗敬业、严格自律,但不少法院文化建设表现出对“软”文化建设的短视现象,主要表现在思想道德建设、文化精神涵养和行为文化培育力不够。

  法院文化建设中的硬件建设之必要性无需多言,但良好的硬件必须有充足的软件予以支撑。当下,少数法官的品行已经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政治品德上党性不强,职业道德上滥权谋利,家庭美德上失敬失和,社会公德上寡恩少义,工作上不思进取,吃吃喝喝,谈吐庸俗,行为不检点等等,既难保证公正高效和谐司法,也影响了法官乃至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其实,法院的办公条件、制度建设等硬件建设不可谓不强,但是制度只能约束人却不能有效提高人,只靠“刚性”约束并不能切实提高法官的品行。说实话,硬实力离开软实力的支撑,终究是“硬”不起来的。

  任何一项制度,只有当处于其中的人是最好的时候,它才可能是好的。研究法院文化,不仅要求对法院文化这种客观现象进行准确的认识,更重要的是要有效地利用法院文化,推动工作发展。法官作为承载维护公平正义使命的社会精英,对其品格的要求,要远远高于普通公众。而法院文化所倡导的价值观念、奋斗目标和精神实质,需要借助一定的形式来展现、促成和完善。

  人民法院应结合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和荣辱观的要求,将那些平时正面教育涉及不多的个人修养问题、为人处世、家庭美德、社会公德问题一并纳入品格建设内容。具体的内容可涵盖政治修养、情趣情操、社会责任、伦理道德、纪律作风等,培育法官高尚品格是首要之选。人民法院应利用开展的活动、内部网站等平台,提升人文风格,及时宣传刊登法官办案心得体会、人生感悟、尊亲敬老、关爱当事人等精品文章,展开法官与法官、法官与领导之间的对话谈心交流,以健康的情趣滋养法官心灵。法院要提升审判法庭、办公场所的法院文化内涵,以名人格言、廉政警句、亲情寄语等,触动法官的底层意识,从而在办案过程中更加贴近司法为民;坚持“堵疏结合”,加强法官的学习意识,躬行实践,从自身做起,克服惰性、力戒浮躁,沉下心、坐下来,心无旁骛,把工作做得更扎实,从行为约束上促进品格养成,让法官追求“健康人生”,切实把高尚的精神追求内化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

  另一方面,要在催发法官良知、正气、责任心上下工夫。如开展“假如我是当事人”换位思考、办案法官轮流接访活动,体察百姓疾苦,检点并克服“衙门”习气;举办法官品格大型征文比赛、演讲比赛,全员参与,唱响主旋律;开展“零错案、零上访、零投诉”竞赛活动、“办案能手、调解能手、调研能手、宣传能手”争创活动、评选最优较差法律文书活动,提升责任意识、精品意识和竞争意识;开展再学习再教育活动,要求每人学历再提一档,多读书,读好书,善读书,创建“学习型庭室”、争当“学习型法官”;将品格建设从业内向业外延伸,大力开展“健康情趣进家庭”活动,评选道德模范家庭、书香人家、敬亲敬老模范等活动,启迪法官的家庭责任;组织法官参加“春蕾计划”、“爱心一日捐”、“311”巾帼扶贫工程等公益事业,培养法官正直善良、扶危济困的社会良知。

  “一千条先进司法理念顶不上一颗良心”。正义、良知、伦理等价值应成为法官办案的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坚持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选取一系列涉诉信访典型案例和改判发回案件,揭示良知、伦理观念缺乏导致的司法不正义问题,教育广大法官把握社会公众普遍正义观念,增强裁判的道德伦理说服功能,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践行“以当事人为本”理念、走群众路线、广泛倾听民意、顺应民意,鼓励基层法官上门办案,认真倾听当事人和周围群众的诉说,增大调解说服的力度,实现人民群众信得过、可接受的司法正义;广泛开展社会性调查研究,组织广大法官走村进户,直面民生,体察民情,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增强“为人民司法”的社会责任心和使命感;弘扬司法的人文关怀,积极构建“刑事、执行、信访”救助体系,形成怜悯贫弱、匡扶正义的导向和氛围,鼓励法官真心实意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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