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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重点行政诉讼案行政首长必须出庭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0日 10时03分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必须出庭应诉”,这是江西省新余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向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下发的有关文件中要求的。这一文件规定的内容于10月1日起施行。

  在这份今年9月制定并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中,新余市委、市政府要求,所有行政诉讼案件开庭时,发生诉讼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都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相关人员参加行政诉讼。

  该文件特别强调,如案件涉及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或重大公共安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一审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和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新余市委、市政府还突出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考核,要求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行政机关败诉、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和未反馈落实法院司法建议等情况,列入行政机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绩效考核范围予以考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不出庭的,或者从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行政执法问题后,相关行政机关未按法院要求及时整改的,将对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予以通报。

  《意见》还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不得拒签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制定改进措施,认真组织施行。(记者 姚晨奕 通讯员 胡佳佳 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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