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审理 专项执行
黑龙江高院着力维护金融安全
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金融债权案件,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出了探索金融债权案件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执行或专项执行等多项司法措施,以有效化解金融纠纷,保障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
《意见》规定,全省各级法院可设置专门的金融合议庭或专人审理金融债权案件。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涉农金融债权案件,巡回审判,就地办案,集中审理。基层法院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融债权案件,应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尽量简化诉讼程序,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对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不要求其提供担保。对有财产而不执行的失信单位或个人,经由黑龙江高院协调省诚信办或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失信曝光。对辖区法院执行不力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及时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共同执行等,排除执行干扰。(记者 唐凤伟 段春山 通讯员 马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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