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卢某、刘某等9人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掩饰犯罪所得一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该案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参与诉讼。这是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首次传唤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为衔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作出的一次有力尝试。
2011年4月—8月期,被告人卢某、刘某等7人以不同组合的方式在河池市金城江大金城水泥厂、机务段、通机厂附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龙平村田尾屯、地维屯等地将通信电缆盗走,经处理后,从中取走铜线。随后以低价销给被告人李某、何某。5个月间,共计作案10起,盗窃2452米通信电缆,造成电信公司经济损失21万多元,获赃款15000元多元。
2012年5月,检察机关即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在法庭审理期间,发现被盗割的通信电缆鉴定有误,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不符,遂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了撤诉。随后,检察机关再次对该案提起公诉,鉴于对通信电缆的鉴定价值存在争议,遂向法庭申请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庭审中,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陆某作为该案鉴定人出庭作证,详细回答了公诉人、审判员、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发问,并向法庭阐明了鉴定方法、鉴定依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随后出庭作证,详细向法庭陈述了出警记录,破案经过及有关证据收集情况。
这是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院首次在公诉案件中通知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将有利于诉讼双方充分质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鉴定;有利于强化庭审效果,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唐雪云 陈永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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