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6日,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青溪镇巡回审理了秦某、邵某、唐某、吴某四被告人非法狩猎案,当庭宣判秦某、邵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唐某、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四被告人自愿支付附带民事赔偿款8万元。
秦某、唐某、吴某三人均外地人,因认识青川人邵某,2012年2月的一天,受邵某邀约,四人开车到青川县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看雪景,进入保护区后,遇到有毛冠鹿出入,四人便用随车系带的来福猎枪进行射杀,秦某和邵某分别持枪射杀了四只,由唐某和吴某捡装入车后备箱内。在出景区时被保护区管理处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四被告人所射杀八只野生动物均为省级保护动物,其中七只为毛冠鹿,一只为小鹿。青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四被告人非法狩猎罪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四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这是多年来在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抓获的首例非法狩猎案,青川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为了贯彻青川县委建设生态旅游强县的目标,打击旅游景区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行为,向当地群众进行普法宣传。青川县法院决定到唐家河自然保护区所在地青溪镇开展巡回审理。经过开庭审理,四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当庭表示认罪悔过,愿意接受法律处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当天旁听群众近千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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