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铺开以来,已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2005年开始,最高法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实质性调研;2008年7月,指定4个中级法院和8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2009年6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120多家法院。2010年9月,最高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以来,量刑依据更加具体、明确,有效促使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地认罪服法。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方法,不但法官难以说清量刑过程和依据,而且当事人和老百姓也难以理解量刑结果是如何得出的。对此,在相关制度保障下,全国法院系统将量化标准引入量刑机制,将酌定量刑情节予以固化,统一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缩小了法条的“弹性”,更好地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消除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问题。
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以来,量刑依据更加具体、明确,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地认罪服法。湖南法院试行量刑规范化后,刑事案件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申诉率同比均有不同程度下降;江西省井冈山市法院、吉林省延吉市法院、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刑案上访申诉率均为零;上海普陀区法院当庭宣判率、服判息诉率均为100%。(记者袁定波 见习记者郭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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