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以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6个试点基层法院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取得较好效果。截至目前,在已经适用简易程序结案的42起案件中:裁定驳回起诉2件,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3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0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1件,协调和解结案26件。
为切实做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6个试点法院均通过建章立制,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范围。试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时均坚持突出“简”、“便”、“快”的特点。如尝试独任审理方式;适当简化和合并庭审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基础上,适当简化裁判文书;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尽量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运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话通知、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其诉累;在立案、开庭、评议、制作法律文书、宣判、送达等环节尽量缩短工作时限。如开庭时间不超过60分钟,50%以上的案件做到当庭宣判。据介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平均审结天数为32天,比适用普通程序提速了50%。同时,坚持协调和解优先,协调与裁判结合,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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