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专题 >立法法首次大修 专题首页 | 网站首页
    立法法颁布实施14年后,迎来了首次修改。本次修正案的亮点之一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拟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这些设区的市可就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我国立法改革迈出的一大步,对加快推进依法治国步伐具有重要意义。如该项修正草案最终获得通过,必将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规定法律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愿意;同时明确高法、高检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草案还就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等作出修改....[详细]
 
  · 立法法立法背景
 
      立法法的启动始于1993年,主要的立法背景有两个。从1979年开始,中央层面开始立法,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详细]  
 
  · 立法法修改原则  
      法律修改稿做到了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思路清晰、工作重点突出、积极稳妥;但同时,鉴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性、修法与实践结合的切要性,也对草案提出了大量的修改意见....[详细]  
 
   亮点一:下放地方立法权
    目前在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有49个“较大的市”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草案拟将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草案同时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建、环保等城市管理方面事项。地方立法事项须省一级人大批准....[详细]
 
  · 亮点二:严控授权立法
 
      在对地方立法“放权”的同时,立法法草案对授权立法给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如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详细]  
 
  · 亮点三:明确立法评估  
      立法法草案明确规定:应当将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重要的法律案还可能在全国主要媒体公布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向社会通报....[详细]  
 
   立法权限界定不够明确
    立法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界定不够明确。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但是这些只是原则规定,并没有清晰划分人大与常委会立法事项的范围。二是授权立法有待进一步规范....[详细]
 
  · 存在司法解释的越权  
      在立法法的修改中必须对司法解释予以规范。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数量庞大,存在着一些与法律冲突之处。在司法事务中,即使存在着冲突,但是法官更愿意遵从司法解释 ....[详细]   
 
  · 导致立法听证的不完善  
      修改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完善立法听证制度,规范授权立法,对立法效果评估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体制。 ....[详细]  
 
   立法法修改重点在于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
    我们国家是单一制的国家,地方的权力都是中央赋予的,地方不具有独立的立法权,在这种前提下,严格区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是很难的。专属立法权意味着这些领域的事只能由法律去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全国人大只能就这些领域来立法,它的手脚没有限制。但是列出的这块是国务院和地方....[详细]
 
  · 地方立法权扩大需防滥用  
      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赋予剩下的233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此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还拟将现在的地方立法权扩大,可就城市建设、市容管理、环境保护等 ....[详细]  
 
  · 地方立法权扩大需要民意来制约  
      在立法前深入倾听民意,在法规正式出台前公开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通过民意、民智来弥补地方立法机构经验不足,消除立法中的缺陷....[详细]  
 
 
  · 地方立法权考验立法质量  
      草案提出,设区的市均可享有较大的地方立法权,只要经过省人大批准,可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详细]   
 
  · 立法法向地方放权更需明确职责  
      对于一些地方而言,也确实存在着利用立法权来实现本地利益法制化的冲动。为避免地方立法权扩大之后频现法律冲突,草案对地方立法权的范围也进行了具体限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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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条文
 

  第一章 总则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将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四、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作出决定,就特定事项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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